5 U2 p3 Q; l' e) B( s: p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彭某等三名被告人以營利為目的,在生產、銷售產品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中一名被告人朱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臨海法院一審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其余三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到三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到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