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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轉貼】東方日報:屋苑禁養犬守則被推翻

屋苑禁養犬守則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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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東方日報

私人屋苑禁止養狗的規定,被狗主成功推翻。美孚新一名狗主早前入稟區域法院,質疑住戶守則禁止養狗規定的法律效力。法官昨日裁定,屋苑公契保障住戶自由使用單位,包括養狗及帶狗外出的權利,住戶守則因與之牴觸所以無效。法官更指管理公司用滋擾手法促使狗主將狗帶走,判管理公司要向狗主賠償八千元,及支付狗主的訟費。

本案原告曾志明,被投訴期間居於美孚新第七期。他由○四年中起飼養一頭名「BoyBoy」的金毛尋回犬。他指「BoyBoy」個性溫馴,深受鄰居喜愛。他更帶「BoyBoy」參加狗醫生訓練,期望有一天牠能去探訪病人。

有權自由享用單位
負責屋苑管理的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二○○五年首次向原告發信,指住戶守則禁止養狗,要求他帶走「BoyBoy」。原告起初順從對方要求,將「BoyBoy」送交朋友飼養,但「BoyBoy」與主人分離後即告病倒及拒絕進食,原告便將牠接回。

他後來研究公契內容,認為守則無效,遂興訟要求法庭頒令有關守則無效;至於被列為被告的管理公司和美孚新第七期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則反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原告養狗。本案

今年六月在區院審訊。主審暫委法官黃篤清押後至昨日以書面判決,裁定原告勝訴。法官首先指出,管理公司有權制訂住戶守則,不論守則有沒有在田土廳註冊,亦不影響其效力。不過若它與公契有矛盾,便應以公契為準。根據公契,住戶守則只針對公共地方,但禁養狗的條文,卻規管了住戶在單位內的行為,因此已屬越權。

法官表示,公契保障住戶有權自由享用自己的單位,應包括有權養寵物。另外公契亦規定住戶有權進出公共地方,而狗隻又必定要外出散步,故公契應理解為准狗主帶狗外出。因此禁止養狗的住戶守則,與公契有牴觸。

滋擾指控亦不成立
被告一方除了指原告違反公契外,亦指「BoyBoy」對他人造成滋擾。被告舉出兩次事例,指原告讓沒帶口罩的「BoyBoy」乘電梯,引起他與其他住客爭執。不過法官表示這些投訴的內容,都是原告與住客起衝突,而非「BoyBoy」做了滋擾別人的事,所以他不認同被告的滋擾指控。相反,法官接納原告所說,指管理公司的人員在與原告接觸時態度惡劣,而且帶挑釁性,例如半夜按其門鐘,或在其單位外徘徊,更有引「BoyBoy」深夜吠叫的嫌疑。基於這些行為對原告及家人造成困擾,法官下令被告要向原告賠償八千元。

案件編號:DCCJ1704/2007
养狗狗都不能吗?私人屋院又怎样?.
~~~孤独是一种情调...有时比承诺更可靠~~~
我在自已的私人地方養小狗都不可以嗎?
多謝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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