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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父母印尼結婚未及時註冊 小女孩申請公民被拒

(美裡20日訊)根據我國內政部法令,內政部可以拒絕公民權申請而不需給予任何理由,同時拒絕的決定不得更改、不得上訴。雖然申請者可重新提出申請,但由於被拒絕時無闡明理由,因此也讓申請者在再度做出申請時無從著手,沒有一定的申請規格可依循。' V' \7 [2 u/ L+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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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裡行動黨法律援助局主任鄭淳憶展示內政部發出拒絕公民權申請的函件。www3.tvboxnow.com! @$ R9 z: e: N- h; j%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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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黨法律援助局主任鄭淳憶今日在一項新聞發佈會上,針對一名身患血疾病的小女孩因無法取得我國公民權,每次出入境到西馬就醫時,都必須面臨申請准證問題而耽誤了許多寶貴時間時,這麼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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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小女孩的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但母親是印尼華僑。其父母在印尼結婚,但因當時未能及時回國前往國民登記局註冊結婚,因而未能為孩子取得大馬公民權。
3 P: D* r% C8 q. @" A. K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 ?2 V9 [) E/ A( I) s) P「夫婦這兩年來一直等待國民登記局的答覆,直到今年8月2日收到一封內政部的來函,指小女孩的公民權申請並不成功,讓他們頓時陷入谷低。」" b& ?. @  g6 A+ p9 `2 u

1 p3 d1 J, o  e3 g# |% r9 A4 g她說,之前該援助局在1964年公民權第15(A)項條令下協助該名小女孩提出申請。有關條令允許21歲以下者申請公民權,條件完全符合有關條令,但是卻不知因何故申請不被批准,也沒列出拒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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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中的小女孩已經等了兩年多,最後卻在沒有列明原因的情況下,被內政部寄來的一封信拒絕申請,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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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5 }; F' T0 |" ?www3.tvboxnow.com過時條令應修改6 L5 N8 {4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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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我國的公民權法令已經過時,不符合現代人的生活。上述條令有待修改。內政部在做出拒絕時,必須讓申請者知道被拒絕的原因,以便他們第二次重新提出申請時,知道該具備哪些條件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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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h. J1 ?. ^$ h+ X由於本地有越來越多的異國戀,因此她呼籲國民若在外國註冊結婚,必須在生小孩之前回到我國註冊結婚,否則其孩子將在回國申請我國公民權時面對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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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在外國註冊結婚,並且在生小孩前沒有立即回到馬來西亞註冊結婚的我國男性公民,其孩子將自動跟隨其母親的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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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希望此條令可以在國會獲得修改,並表示將會繼續協助該名小女孩向國民登記局跟進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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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ivicboy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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