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訊)國內貿易、合作社和消費者事務部日前公佈“收服務費須有2條件”,遭質疑沒有法律依據,因為目前沒有明文規定此事必須如此行。
# C/ |" }% _5 A. N4 l馬來西亞律師公會前主席拿督楊映波就提出,在沒有法令明文管制服務費的情況下,徵收服務費與否,是屬於“私人協議”,即是商家和客戶“你情我願”的交易。
9 H9 S9 y& R; u2 @: ?公仔箱論壇他接受《南洋商報》訪問關於商家如何應對新條件時坦言,不認為貿消部的宣佈在法律上是正確的。tvb now,tvbnow,bttvb" \0 u$ w) Z# a* Y: s
他解釋,協議並非一定是白紙黑字,同樣可以是口頭和行動上形成的。
0 X2 V" v, G' I- I/ x, [5 C他也說,從法律角度而言,貿消部是沒有辦法來阻止這項私下的協議,“除非我們現在有法令的限制,但是現在並沒有。”tvb now,tvbnow,bttvb; r) C; k' b1 T5 L( C
因此他認為貿消部提出的所謂勞資集體合約也是不需要的,目前主要是業主和顧客之間的意願。
) s ~* L* t( J& z" b0 Rtvb now,tvbnow,bttvb根據他的“私人協議”說法,餐飲業者只需要很明顯地展示“有徵收服務費”,那就由顧客來決定是否要完成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