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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 民政婦女組促擴展刑法強姦定義

(吉隆坡16日訊)民政黨婦女組今天建議政府擴展刑事法典的強姦定義,即使在自然的情況下遭任何物體插入陰道的行為都應被視為強姦。' n* v6 w; {) W+ Y6 b
該黨婦女組主席拿督陳蓮花說,政府的當務之急是修改法令,維護女性的權益和尊嚴。
7 ]; r4 i' l2 J; v" z  R她今天主持民政黨婦女組中委會會議後,在記者會上針對上訴庭推翻高庭判決,判60歲老翁強姦少女罪名不成立而評論。陳蓮花坦言對法庭的判決感到失望,因為老翁以沾精液手指插入受害者私處不符合強姦定義。
( L' b, @* B* f% ?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大馬司法危險先例www3.tvboxnow.com' R: g6 {" b8 g, [" r& s7 R. \% X
她形容判決是對女性權益及尊嚴的侮辱,同時也將成為大馬司法的危險先例。
6 p' X2 a, [- O$ W3 U" u/ ^6 g“我認為這是我國在保護女性和孩童權益鬥爭上的一個黑暗時刻,法官以受害者同意的論據來合理化肇事者的行為,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tvb now,tvbnow,bttvb0 W$ E" ?, S% G0 u9 x. b5 e# y  [
她說,根據2001年兒童法令第2條文,年齡低於18歲者在心理和思想上都不能成熟理解他們有權拒絕任何親密行為,因此受害者的同意不應合理化肇事者的侵犯舉動。TVBNOW 含有熱門話題,最新最快電視,軟體,遊戲,電影,動漫及日常生活及興趣交流等資訊。: m* X  C# R9 u1 l. R
肇事者須為罪行負責
" J# v1 J4 P0 r. e: ^陳蓮花認為,涉及案件的男子可在刑事法典第375(1)條文下被控,即所有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者,無論少女是否同意,都可構成強姦罪。
7 O) {- F0 ~: d9 x公仔箱論壇“法庭以受害者同意之前的性行為,使肇事者脫罪,這是不合理的。”$ _# d$ _  F3 z  _8 R) P
另一方面,她說,在此案件中,社會正義必須得以伸張,肇事者必須為他的罪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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