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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頓接觸當年萬成賣貼士案主角..被罰30萬

請留意馬會公布.........


馬會騎師潘頓

2011年6月21日

根據已公開紀錄,馮鶴翔因被裁定觸犯香港法律第二○一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及第二○○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而於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被判監禁二十一個月。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星期一,馬會一名馬房員工(下文以「W1」作為代稱)主動向受薪董事小組(下文簡稱「小組」)報告,馮鶴翔曾與他接觸,並向他提出一項提供賽馬貼士∕投注安排的建議。小組認為,不適宜公佈W1的姓名。

W1告知小組,他於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五經由一位熟人介紹而認識馮鶴翔。當時他亦獲介紹認識馮鶴翔的兄長馮國華。會方其後證實,馮國華是香港賽馬會(下文簡稱「馬會」)賽馬會員。

W1表示,經介紹認識後,馮鶴翔向他建議,作出一項提供賽馬貼士∕投注安排,由W1向馮鶴翔及其他人士提供有關應投注於哪些賽駒的貼士,只要該等投注獲利,W1即可收取報酬。W1告知小組,他並未同意接受馮鶴翔所建議的安排,而且自該日起,未有再與馮鶴翔或其他與他有連繫的人士接觸。

W1與小組會面期間表示,馮鶴翔曾於談話中提及在本馬季獲馬會發牌的兩位騎師的姓名。小組聽取W1的證供後,於同日稍後召見該兩位騎師。其中一位被提及姓名的騎師為現任馬會騎師潘頓。小組認為,由於現時並無證據顯示另一位騎師與馮鶴翔或馮國華有連繫,又或他曾涉及違反賽事規例(下文簡稱「規例」)的行為,所以不適宜公佈該位騎師的姓名。

騎師潘頓告知小組,馮鶴翔曾兩度與他接觸,向他建議作出一項提供賽馬貼士∕投注安排。第一次接觸是二○○九∕二○一○年度馬季結束前數月,第二次是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小組召見他當日大約三週前。潘頓表示,第一次接觸時,他本與馮國華相約進行社交會面,因為他於開始在港策騎之前,已認識馮國華。潘頓續說,他事前並不知道馮鶴翔當時亦會到場,而他亦已知悉馮鶴翔曾因涉及與賽馬有關的罪行而被判刑。潘頓表示,在拒絕馮鶴翔所作出一項提供賽馬貼士∕投注安排的建議後,他告訴馮國華,「他不高興」馮鶴翔在場,同時亦向馮國華表明,「我以後不想再見到馮鶴翔」。潘頓告知小組,他於在港獲發牌照之前,從未與馮鶴翔、馮國華或任何其他人士作出任何安排。

在面見小組期間,騎師潘頓主動透露,於馮鶴翔首次與他接觸後,他曾想過與馮國華斷絕交往。然而,他其後決定繼續與馮國華保持聯繫,因為馮國華仍欠他一筆款項,該筆款項乃他預先借給馮國華用以經營一項建議中與賽馬無關的生意。潘頓堅決否認這筆款項與提供賽馬貼士∕投注安排或任何其他觸犯賽事規例的安排有任何關連。潘頓其後提供三位獨立人士的書面證供,證明他所說該筆款項乃與一項建議中的外地生意有關的供詞屬實。

潘頓進一步表示,馮國華曾以介紹他認識一位馬主為借口,相約他於二○一○年十一月八日約三週前會晤。潘頓當日與馮國華見面後,馮國華說,他欲介紹給潘頓認識的那位馬主正身處另一場所。潘頓說,其後在那另一場所出現的原來並非一位馬主,而是馮鶴翔,而馮鶴翔當時再次向他作出一項提供賽馬貼士∕投注安排的提議。潘頓說,他當時斷然拒絕了該項提議,並即時離開現場。潘頓表示,自該次之後,他再無與馮鶴翔有任何接觸,而自該日後他亦拒絕與馮國華見面或交談,因為「我感到失望,因我已曾多次告訴他(馮國華)我不想參與其事,但他卻仍然誤導我,使我相信會與一位馬主見面,但結果又是馮鶴翔」。

潘頓表示,他沒有將馮鶴翔在馮國華的協助下兩次與他接觸一事告知小組,因為他認為最佳的做法是「盡量遠離他(馮鶴翔)」。

小組經考慮W1及騎師潘頓的證供後發出指示,要求馮鶴翔及馮國華於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一面見他們,當時小組正就有關馮鶴翔曾與兩人接觸並提議他們參與可能違反賽事規例的活動一事之報告展開研訊。馮鶴翔及馮國華均未有於指定時間出席面見小組。小組在他們缺席的情況下裁定,已有表面證據證明,馮鶴翔已違反賽事規例,因為他曾與W1及騎師潘頓接觸,提議他們參與可能違反賽事規例的活動。小組並認為已有表面證據證明,馮國華亦有參與馮鶴翔違反賽事規例的活動。因此,馮鶴翔及馮國華獲進一步通知,須於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面見小組,屆時研訊將會繼續進行。馮鶴翔及馮國華又再不出席研訊,小組在他們缺席的情況下決定,由於馮鶴翔及馮國華均非持牌人士,故不受賽事規例約束,因此向馬會董事局提出建議,根據賽事規例第8(19)條,將他們逐離馬場。該條規例訂明,董事局有權將他們認為不受賽馬參與者歡迎的人士逐離馬場。

據此,賽馬事務委員會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舉行的會議上,同意向董事局建議將馮鶴翔及馮國華逐離馬場,並且提請對馮國華展開會員紀律程序。馬會董事局於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舉行的會議上,同意將馮鶴翔及馮國華逐離馬會轄下兩個馬場。賽事規例規定,被逐離場人士於禁令有效期內,乃屬被取消資格人士,而任何受賽事規例約束的人士均不得與任何被逐離場或被取消資格的人士有聯繫。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二,馮國華被召出席紀律委員會聆訊,對其違反香港賽馬會賽事規例以及其行為損害馬會利益、誠信及∕或聲譽的指控作出答辯。馮國華在缺席聆訊下,被裁定一項指控成立。紀律委員會根據香港賽馬會組織章程細則第33(a)條,決定開除馮國華的會籍,即時生效。

自於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首次召見騎師潘頓之後,小組認為宜盡可能召見馮鶴翔及馮國華,以便向他們查詢有關此事的各方面情況,包括最近曾於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二傳召馮國華出席紀律委員會聆訊。在用盡各種方法嘗試卻未能向馮鶴翔及馮國華查問此事之後,小組今天繼續進行研訊,而騎師潘頓則被指令出席。

騎師潘頓今天承認違反賽事規第151(13)條,條文如下:

151.  在不影響前一條規例一般適用的情況下,任何人士作出下列事項,即屬舞弊、斯詐或不正當活動:

(13)  身為持牌人士或註冊馬主,而未有向馬會董事局報告,或按他們的指示報告,其所得知可能觸犯任何此等規例的事件或情況。

有關指控詳情如下:身為香港賽馬會二○○九∕二○一○及二○一○∕二○一一年度馬季的持牌騎師,潘頓曾作出不當行為,事緣他並無向受薪董事小組或香港賽馬會其他適當幹事報告,馮鶴翔曾兩度與他接觸,提議作出一項提供賽馬貼士資料∕投注安排,而此項提議的安排違反賽事規例。首次接觸於二○○九∕二○一○年度馬季結束之前數月進行,而第二次接觸則於二○一○年十一月八日之前約三週進行。

在衡量適當的處分時,小組考慮到潘頓已承認指控,且在此事的調查方面與馬會充分合作,包括出席上述於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舉行的紀律委員會聆訊,就有關馮國華在這些事件之中的參與而提出證供。潘頓表示,他獲澳洲及香港兩地簽發騎師牌照已有十一年。他說,其間他從未涉及任何令人對其誠信或聲譽有所質疑、或有損賽馬運動名聲的事情。他又說,鑒於馬會對業界人士須具有高度誠信的絕對要求,自他初次在香港獲簽發牌照以來,便已知道須保持行為恰當。在充分考慮了此宗事件的各種情況後,小組裁定對潘頓的適當罰則為判處其罰款三十萬元。

小組將此記錄在案:並無證據顯示潘頓曾經參與或同意參與任何涉及馮鶴翔、馮國華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不當或不誠實安排。事實上,小組所獲的證據顯示,潘頓雖曾多次被游說參與涉及馮鶴翔或其他任何人士的安排,但他均斷然拒絕參與有關的安排。小組亦確信,根據他們所獲的證據,潘頓向馮國華所提供的款項,並不牽涉任何不當或不誠實活動。

然而,小組認為,根據賽事規例,潘頓與所有持牌人士及註冊馬主一樣,如有任何人士與其接觸或提議其參與任何可能違反賽事規例的安排,均有明確責任須向會方作出報告。因此,儘管潘頓拒絕參與任何有關安排,但他負有具約束力的責任並且必須舉報馮鶴翔與他接觸一事,以保障其個人利益及聲譽,同時讓會方可以採取可行措施,以盡量確保馮鶴翔及與其有關連的人士均無法接觸任何獲馬會發給牌照、向馬會註冊或受僱於馬會的人士。
潘頓~~都算好彩啦!!!!
潘頓~~都算好彩啦!!!!
pshum63 發表於 2011-6-25 06:17 PM
仲話上訴
仲話上訴
威猛哥 發表於 2011-6-26 09:02 AM
继续比他在香港玩~~比足面啦!!!!!
贏馬一條龍,輸馬一條蟲,批續牌期間鬼打咁醒神!問題騎師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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